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98,司繼,5,2009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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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繼字第5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乙○○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一)繼承權拋棄書:應由聲請人蓋用印鑑章。

(二)繼承系統表:完整之繼承系統表(須包括第一順位繼承 被繼承人之父母、第三順位繼承人即被繼 承人之兄弟姐妹、第四順位繼承人即被繼 承人內外祖父母之姓名及存歿狀況)。

(三)已通知因聲請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即游緗愉、游瓊儀、游沛涵)之書面通知(附受通知人印鑑證明之拋棄繼承通知收據;

或存證信函暨回執)。

如無法通知時,請說明理由(如:失蹤、出國)並檢具相關文件(如:失蹤人口報案證明、出入境證明)。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莊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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