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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繼字第8號
聲 請 人 丙○○
聲 請 人 丁○○
聲 請 人 甲○○
2樓
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乙○○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配偶 (即羅美慧) ;第二順位繼承人林阿頭、王碧雲;
第三順位繼承人林森田、林鳳鶯、林勝雄、林月霞、林文雄之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
(二)已通知他繼承人即林森田、林鳳鶯、林勝雄、林月霞、林文雄之書面通知(如:附受通知人印鑑證明之拋棄繼承通知收據;
或,存證信函暨回執)。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莊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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