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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養聲字第29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本件辦理。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收養登記關係文件(請持本裁定至原辦理收養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
(二)甲○○之財政部國稅局遺產稅相關證明或免稅證明。(請持本裁定至所在地之國稅局申請)。
二、若未於前項所定期間內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莊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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