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養聲字第32號
聲 請 人 甲○○
巷12
相 對 人 乙○○
巷12
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甲○○之財力證明(如:土地建物所有權謄本、存摺影本)。
(二)被收養人乙○○生母許秀珍之戶籍謄本。
(三)被收養人生母許秀珍同意被收養人被收養之公證書。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莊銘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