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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養聲字第36號
聲 請 人 丙○○
聲 請 人 丁○○
聲 請 人 乙○○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戊○○
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丙○○、被收養人乙○○生母戊○○之戶籍謄本(請持本件裁定至戶政事務所申請,記事欄勿省略)。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莊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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