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98,婚,221,200912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婚字第221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甲○○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14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起訴狀之越南譯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沈士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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