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98,家協,13,2009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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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協字第13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探視婚生子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結婚公證書影本。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離婚協議書或離婚登記相關文件 。

二、如未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沈士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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