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98,家協,8,2009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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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協字第8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8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酌定子女監護權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程序進行,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事項:(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結婚登記申請書暨其檢附之結婚公證書影本(請持本件裁定至戶政事務所申請)。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離婚判決書影本。

(三)相對人甲○○之入出境資料(請持本件裁定至所在地之內政部入出國移民署服務站申請)。

二、如未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沈士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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