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98,家協,9,200901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協字第9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丙○○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乙○○間請求改定子女監護權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程序進行,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事項:(一)相對人丙○○及乙○○之最新戶籍謄本(請持本裁定至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

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陳報相對人丙○○及乙○○之現居住處所地址。

二、如未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併請陳報相對人丙○○及乙○○之聯絡電話(室內及行動電話),以利聯繫。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沈士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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