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98,消債更,47,200906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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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47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補正其於民國98年5月20日提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清算)聲請狀內漏未勾選、填載及提出之事項及文書(如附件聲請狀之三、及四、⒈、⒌、⒎、⒏、

⒐)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於聲請狀漏未勾選、填載及提出聲請狀內所載應勾選及應記載事項、應提出之文書,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燁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
法院書記官 陳蓮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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