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98,監,19,2009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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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監字第19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定禁治產人監護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親屬系統表: 1.禁治產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即父母、祖父母、外 祖父母)之姓名、存歿狀況、住址及戶籍謄本或除 戶證明。

2.禁治產人之三等親內旁系血親尊親屬(如:伯父叔 父舅父姑母姨母)之姓名及住址。

3.禁治產人之四等親內旁系血親尊親屬(如:兄弟姊 妹、堂兄地姊妹、表兄弟姊妹)之姓名及地址。

(二)禁治產人甲○○之全戶戶籍謄本及親屬會議成員黃雨 霖、黃阿粧、黃阿菲、黃欽仁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陳賜福(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吳韻馨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賜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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