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98,監,23,2009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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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監字第23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改定禁治產監護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親屬系統表: 1.禁治產人吳唐琴之直系血親尊親屬(即父母、祖父 母、外祖父母)之姓名、存歿狀況、住址及戶籍謄 本或除戶證明。

2.禁治產人之三等親內旁系血親尊親屬(如:伯父叔 父舅父姑母姨母)之姓名及住址。

3.禁治產人之四等親內旁系血親尊親屬(如:兄弟姊 妹、堂兄地姊妹、表兄弟姊妹)之姓名及地址。

(二)親屬會議記錄: 1.召集人:以聲請人為召集人。

2.親屬會議成員五人:須依民法第1130條及第1131條 之明文選定之。

3.決議:須由親屬會議成員過半數決議。

(三)親屬會議成員之戶籍謄本及印鑑證明。

(四)禁治產人吳唐琴及相對人乙○○之最新戶籍謄本(請 持本件裁定至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

記事欄勿省 略)。

(五)釋明相對人有何不適任禁治產人吳唐琴監護人之事實 及提出證據。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陳賜福(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吳韻馨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賜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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