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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監字第28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改定子女監護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相對人許陳淑美之最新戶籍謄本(請持本件裁定至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
㈡相對人許陳淑美之失蹤人口報案證明或相關登報資料。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陳賜福(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吳韻馨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賜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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