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繼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甲○○於98年2月17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捌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沈士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景源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