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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繼字第17號
聲 請 人 乙○
聲 請 人 丙○○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丁○○
相 對 人 甲○○
號
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甲○○(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第三順位繼承人(即甲○○之兄弟姊妹)及第四順位繼承人(即甲○○之祖父母、外祖父母)之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
(二)繼承權拋棄書:聲請人乙○、丙○○須有法定代理人表明代理意旨,並蓋用印鑑章。
(三)繼承系統表:須載明全體繼承人(須包括第三順位繼承人即兄弟姊妹、第四順位繼承人即內、外祖父母)之姓名及存歿狀態。
(四)已通知他繼承人即第三順位繼承人之書面通知(如:附受通知人印鑑證明之拋棄繼承通知收據;
或,存證信函暨回執)。
(五)法定代理人丁○○之印鑑證明(須與聲請狀上用印相符)。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陳賜福(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吳韻馨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賜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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