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98,繼,45,200903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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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繼字第45號
聲 請 人 甲○○

一、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乙○○(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花蓮縣玉里鎮樂合里19鄰新民71號)於民國98年1月22日死亡,附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乙○○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10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逾期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第二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上開6個月期間,如有必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五、聲請費用由乙○○遺產負擔(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規定參照)。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淑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邱鴻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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