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98,繼,48,2009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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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繼字第48號
聲 請 人 丁○○
聲 請 人 癸○○
聲 請 人 辛○○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聲 請 人 甲○○
聲 請 人 庚○○
聲 請 人 己○○
0號
聲 請 人 乙○○

聲 請 人 戊○○
號12
聲 請 人 壬○○
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丙○○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一)拋棄繼承聲請狀:應由聲請人癸○○之法定代理人(即魏美珍)載明代理之意旨並蓋用印鑑章(可到院補正)。

(二)繼承權拋棄書:應由聲請人癸○○之法定代理人(即魏美珍)載明代理之意旨並蓋用印鑑章(可到院補正)。

(三)癸○○之法定代理人(即魏美珍)之印鑑證明。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 和股書記官陳賜福(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吳韻馨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陳賜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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