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98,繼,52,2009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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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繼字第52號
聲 請 人 戊○○
聲 請 人 乙○○
聲 請 人 己○○
聲 請 人 丁○○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丙○○(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拋棄繼承聲明狀:聲請人丁○○應由法定代理人(即戊○○)於聲請狀載明代理之意旨,並蓋用印鑑章(可到院補正)

(二)繼承系統表:須載明第二及第四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父母及內外祖父母)之姓名。

(三)戶籍謄本或除戶戶籍謄本:應補正第二順位繼承人林棟梁及楊美子之最新戶籍謄本或除戶戶籍謄本(請持本件裁定至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

記事欄勿省略)。

(四)已通知後順位繼承人之書面通知及回執:花蓮府前路郵局存證信函第20號之回執;

聲請人丁○○應由法定代理人(即戊○○)於存證信函載明代理之意旨,並蓋用印鑑章後通知後順位繼承人並提出回執。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 申股書記官邱鴻志 (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445)。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淑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邱鴻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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