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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繼字第53號
聲 請 人 壬○○
癸○○
兼上二人之
法定代理人 甲○○
聲 請 人 丁○○
戊○○
丙○○
辛○○
兼上四人之
法定代理人 庚○○
聲 請 人 己○○
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乙○○(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已通知其他因聲請人等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即許秀敏、許英富、許秀春、許秀霞、許永聰)之書面證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及回執)。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陳賜福(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吳韻馨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陳賜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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