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98,繼,54,2009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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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繼字第54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乙○○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一)完整之繼承系統表:應載明第二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父母、第三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第四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內、外祖父母之姓名及存歿狀態。

(二)戶籍謄本:第二順位繼承人即賴維集、彭早妹及第三順位、第四順位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請持本件裁定至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

記事欄勿省略)。

(三)已通知其他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即第二順位繼承人賴維集、彭早妹)之書面證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及回執);

若無第二順位繼承人則應通知第三順位繼承人,依此類推至第四順位繼承人。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陳賜福(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吳韻馨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陳賜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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