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98,繼,63,200903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繼字第63號
聲 請 人 丁○○
聲 請 人 丙○○
聲 請 人 張宜捷
聲 請 人 戊○○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乙○○(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聲請限定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人戊○○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二)遺產相關證明文件(如:國稅局開立之遺產稅免稅證明或稅捐稽徵處開立之全國財產總歸戶)。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 申股書記官邱鴻志 (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445)。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淑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邱鴻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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