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98,繼,65,2009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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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繼字第65號
聲 請 人 丙○○
乙○○
12樓
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甲○○(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印鑑證明:繼承人涂元彰之印鑑證明(需與繼承權拋棄通知書上之立通知書人涂元彰印章相符,如不符,可到院補正與印鑑證明相符之涂元彰用印)。

(二)完整之繼承系統表:須載明全體繼承人(須包括第三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第四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內、外祖父母)之姓名及存歿狀態。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陳賜福(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吳韻馨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陳賜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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