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98,繼,66,2009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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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繼字第66號
聲 請 人 丙○○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乙○○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一)繼承系統表:須載明第四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內外祖父母之姓名及存歿狀態。

(二)戶籍謄本:被繼承人乙○○之除戶謄本、配偶繼承人陳黃新妹、繼承人陳洲成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已通知因聲請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即陳黃新妹、陳洲成)之書面通知(如:附受通知人印鑑證明之拋棄繼承通知收據;

或向受通知人戶籍地寄發之存證信函暨回執)。

(四)陳黃新妹、陳洲成之印鑑證明。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陳賜福(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吳韻馨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賜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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