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98,繼,67,2009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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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繼字第67號
聲 請 人 辛○○
聲 請 人 丙○○
聲 請 人 乙○○○
聲 請 人 己○○
聲 請 人 癸○○
聲 請 人 丁○○
聲 請 人 甲○○
聲 請 人 戊○○
聲 請 人 壬○○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庚○○
聲 請 人 卯○○
聲 請 人 寅○○
聲 請 人 丑○○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黃建明
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子○○(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一)陳報被繼承人子○○之第三順位繼承人即其兄弟姐妹之姓名及存歿狀態、並請陳報聲請人黃建明與被繼承人間之親屬關係。

(二)戶籍謄本:聲請人卯○○生母吳碧珠之除戶戶籍謄本;

如被繼承人子○○有兄弟姐妹,並請提供其戶籍謄本。

(三)如被繼承人子○○有兄弟姐妹且尚在人世時,應提具已通知其兄弟姐妹之書面通知(如:附受通知人印鑑證明之拋棄繼承通知收據、或向其戶籍地寄發之存證信函暨回證)。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 申股書記官邱鴻志 (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445)。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淑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邱鴻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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