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98,繼,70,2009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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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繼字第70號
聲 請 人 戊○○○
聲 請 人 壬○○○
聲 請 人 丁○○
聲 請 人 丙○○
聲 請 人 庚○○
聲 請 人 己○○
聲 請 人 辛○○
上三人之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乙○○(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一)陳報第三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兄弟姐妹之姓名及存歿狀態。

(二)代位繼承人黃智平、黃世民及其法定代理人羅牡丹之戶籍謄本。

(三)全體聲請人及甲○○之印鑑證明(須與聲請狀及繼承權拋棄書上用印相符)。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陳賜福(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吳韻馨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賜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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