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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繼字第72號
聲 請 人 乙○○
聲 請 人 甲○○
聲 請 人 丙○○
兼上三人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戊○○(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趙秀美之印鑑證明(須與拋棄繼承權通知書用印相符)。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 申股書記官邱鴻志 (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445)。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淑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鴻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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