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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繼字第79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聲請限定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遺產相關證明文件(如:國稅局開立之遺產稅免稅證明或稅捐稽徵處開立之全國財產總歸戶)。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 和股書記官陳賜福 (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吳韻馨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賜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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