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98,繼,80,2009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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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繼字第80號
聲 請 人 丁○○
聲 請 人 乙○○
聲 請 人 丙○○
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甲○○遺產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戶籍謄本:王阿水、王楊束之最新戶籍謄本或除戶戶籍 謄本(請持本件裁定至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

記事 欄勿省略)。

(二)完整之繼承系統表:須載明全體繼承人(包括第一順位 至第四順位之繼承人)之姓名及存歿狀態。

(三)已通知因聲請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第四順位繼 承人即被繼承人之內外祖父母)之書面通知(附受通知 人印鑑證明之拋棄繼承通知收據;

或存證信函暨回執) 。

如無法通知時,請說明理由(如:失蹤、出國)並檢 具相關文件(如:失蹤人口報案證明、出入境證明)。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 申股書記官邱鴻志 (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445)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淑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邱鴻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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