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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繼字第82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甲○○聲請限定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遺產相關證明文件(如國稅局開立之遺產稅免稅證明或 稅捐稽徵處開立之全國財產總歸戶等)。
(二)已知債權人、債務人清冊(須載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 債務人姓名、住址、債權債務金額;
如不知有債權人、 債務人時,亦請陳明不知債權人、債務人)。
二、如聲請人未能做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 申股書記官邱鴻志 (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445)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淑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邱鴻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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