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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繼字第83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甲○○(男、民國○○年○○月○○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設籍地址為花蓮市○○路321巷11號)於98年1月30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凡被繼承人甲○○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拾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吳韻馨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賜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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