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98,繼,86,200903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繼字第86號
聲 請 人 甲○○
聲 請 人 丙○○

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乙○○(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第一順位繼承人李瑪麗之最新戶籍謄本(請持本件裁定至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

記事欄勿省略)。

(二)第一順位繼承人李瑪麗之印鑑證明(須與拋棄繼承權通知書上用印相同。

如印鑑證明之印鑑章與拋棄繼承權通知書書上用印不相同,可到院補蓋印鑑章或重新書立拋棄繼承權通知書)。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陳賜福(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吳韻馨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賜福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