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98,繼,87,2009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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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繼字第87號
聲 請 人 午○○
聲 請 人 癸○○
聲 請 人 己○○
聲 請 人 辛○○
聲 請 人 庚○○
聲 請 人 丙○○
聲 請 人 戊○○
聲 請 人 壬○○
聲 請 人 丁○○
上列三人之
法定代理人 丙○○ 住花蓮縣
聲 請 人 丑○○ 住新竹縣
聲 請 人 辰○○ 住同上
聲 請 人 卯○○ 住同上
聲 請 人 巳○○ 住同上
聲 請 人 寅○○ 住台北縣土城市○○里○○鄰○○○路24
聲 請 人 乙○○ 住同上
聲 請 人 甲○○ 住同上
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子○○(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一)拋棄繼承聲明狀:應由聲請人戊○○之法定代理人丙○○蓋用印鑑章並載明代理之意旨;

另並應記載相對人(即被繼承人)之姓名及生前住所。

(二)繼承權拋棄書:應由聲請人戊○○之法定代理人丙○○蓋用印鑑章並載明代理之意旨。

(三)戶籍謄本:吳麗琴、第四順序繼承人吳榮成、林蜜、王連成、謝阿照之最新戶籍謄本或除戶戶籍謄本(請持本件裁定至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 申股書記官邱鴻志 (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445)。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淑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邱鴻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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