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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繼字第89號
聲 請 人 乙○○
聲 請 人 丙○○
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一)第一順位繼承人潘麗琴之最新戶籍謄本(請持本件裁定至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
記事欄勿省略)。
(二)第一順位繼承人潘麗琴之印鑑證明(須與拋棄繼承權通知書上用印相同。
如印鑑證明之印鑑章與拋棄繼承權通知書上用印不相同,可到院補蓋印鑑章或重新書立拋棄繼承權通知書)。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陳賜福(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吳韻馨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賜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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