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98,繼,94,2009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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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繼字第94號
聲 請 人 戊○○
聲 請 人 己○○○
聲 請 人 乙○○
51號
巷1弄
聲 請 人 丙○○
段30
聲 請 人 甲○○
法定代理人 庚○○
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丁○○(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繼承權拋棄書:須聲請人全體蓋用印鑑章;另須加蓋聲請人甲○○法定代理人即庚○○之印鑑章並表示代理意旨。

(二)第四順位繼承人即外祖父母賴進貴及賴劉生蓮之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陳賜福(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吳韻馨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陳賜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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