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98,繼,95,200903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繼字第95號
聲 請 人 己○○
聲 請 人 庚○○
聲 請 人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丙○○
聲 請 人 壬○○

聲 請 人 辛○○
段18
聲 請 人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丁○○

聲 請 人 戊○○
聲 請 人
兼法定代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之女王惠玲、王雅玲、王儷璇之最近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通知因聲請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即林靆、王裕仁、王惠玲、王雅玲、王儷璇)之書面通知(如:附受通知人印鑑證明之拋棄繼承通知收據;

或存證信函暨回執)。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陳賜福(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吳韻馨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陳賜福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