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98,繼,97,2009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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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繼字第97號
聲 請 人 乙○○
弄76
聲 請 人 丁○○
聲 請 人 丙○○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戊○○
乙○○
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第一順位繼承人金志青、金志忠之最近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金志青、金志忠之印鑑證明(須與拋棄繼承聲請與回簽條上用印相符,如不符,可到院重新用印或重新書立一份拋棄繼承聲請與回簽條)。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陳賜福(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吳韻馨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陳賜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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