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98,聲,9,200901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丁○○
丙○○
乙○○
甲○○
相 對 人 瑞陞復興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壹拾貳萬零壹佰貳拾元後,本院97年度執字第20651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98年度花簡字第18號事件判決確定、或因其他原因終結訴訟程序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第4條第1項第5款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如主文所示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

經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上述異議之訴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鈺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