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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繼字第15號
聲 請 人 丙○○
聲 請 人 丁○○
聲 請 人 甲○○
上三人共同代理人 戊○○
上列聲請人聲明繼承被繼承人乙○○遺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身分證件:中國居民身分證及戶口簿之影本( 須附大陸公證處公證書正本、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 會核驗證明正本)。
(二)其他足證當事人親屬關係之往來證據(如:合照照片 、匯款證明、通信書函、探親文件,並附上正本)。
(三)代理人之印鑑證明(須與聲請狀上之印章相符)。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 和股書記官陳賜福(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吳韻馨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賜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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