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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繼字第4號
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丙○○
上列聲明人聲明繼承被繼承人甲○○(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身分證件:中國居民身分證及戶口簿之影本( 須附大陸公證處公證書正本、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 會核驗證明正本)。
(二)其他足證當事人親屬關係之往來證據,如照片、通信 信函及其信封。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 申股書記官徐文彬 (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445)。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淑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徐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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