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98,聲繼,5,200903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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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繼字第5號
聲 請 人 乙○○
永新村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明繼承被繼承人丙○○遺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前所補正祖墳照片4幀之照片正本。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 和股書記官陳賜福(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吳韻馨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賜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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