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98,聲繼,6,200901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繼字第6號
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丙○○
上列聲請人聲明繼承被繼承人甲○○遺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身分證件:中國居民身分證及戶口簿之影本( 須附大陸公證處公證書正本、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 會核驗證明正本)。

(二)其他足證當事人親屬關係之往來證據(如:合照照片 、匯款證明、通信書函、探親文件,並附上正本)。

(三)代理人之印鑑證明(須與聲請狀上之印章相符)。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 和股書記官陳賜福(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吳韻馨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賜福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