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98,聲繼,9,2009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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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繼字第9號
聲 請 人 己○○
聲 請 人 丙○○
聲 請 人 乙○○
聲 請 人 甲○
聲 請 人 丁○○
聲 請 人 戊○
上六人共同
代 理 人 辛○○
上列聲請人聲明繼承被繼承人庚○○遺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身分證件:中國居民身分證及戶口簿之影本( 須附大陸公證處公證書正本、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 會核驗證明正本)。

(二)其他足證當事人親屬關係之往來證據(如:合照照片 、匯款證明、通信書函、探親文件,並附上正本)。

(三)聲請人丙○○、乙○○、甲○、丁○○委託代理人辛 ○○之委託書(須附大陸公證處公證書正本、財團法 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核驗證明正本)。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 和股書記官陳賜福(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家事庭 法 官 吳韻馨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賜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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