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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親字第14號
原 告 花蓮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醫院)
上列當事人間宣告停止親權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若干事實未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7月8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吳韻馨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高明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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