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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0號
原 告 聯合大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理想大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尚應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9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14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97年10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法院書記官 王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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