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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05號
原 告 乙○○
原 告 甲○○
原 告 辛○○
原 告 戊○○
原 告 丙○○
原 告 丁○○
前列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庚○○
原 告 己○○
被 告 壬○○
訴訟代理人 余道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合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鈺林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4 日
法院書記官 李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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