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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更字第1號
原 告 乙○○
原 告 甲○○
原 告 丙○○
原 告 丁○○
前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秉正律師
被 告 戊○○
被 告 己○○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文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9年2月3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鈺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法院書記官 李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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