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98,重訴,22,200912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22號
原 告 戊○○
丁○○
己○○
庚○○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兼上列四人 辛○○
共同訴訟代
理人
共 同 曾泰源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律師
複代理人 籃健銘律師
參 加 人 壬○○
訴訟代理人 陳正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月21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劉柏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5 日
法院書記官 蔡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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