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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36號
聲 請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11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4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5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雅敏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5 日
法院書記官 蕭惟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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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3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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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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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 │0087-NX-0000000-0 │1 │2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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