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40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票據,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6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法院書記官 陳蓮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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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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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 │ │ │ │(新 台 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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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金双鏢建材有限│國泰世華銀行花│98年2月28日 │85,000元 │EA0000000 │003866 │
│ │公司 │蓮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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