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81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票據,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6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0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 日
法院書記官 陳蓮茹
┌─────────────────────────────────────────────┐
│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81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 │ │ │ │(新 台 幣)│ │ │
├──┼───────┼───────┼───────┼───────┼─────┼────┤
│001 │花蓮縣光豐地區│花蓮縣光豐地區│97年12月20日 │98,148元 │FA0000000 │659-6 │
│ │農會 │農會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